|
合婚禮(集團結婚),敦請地方首長或名流證婚,儀式隆重, 費用節省,乃進步之社會習俗。其辦法如下: 1•參加者應先向主辦單位索取申請書,依照規定格式,用墨筆 正楷逐項填寫,須詳晰清楚。 2•男女結婚人須各備照片,四寸全身二張,二寸半身三張,於 申請時呈繳。 3•申請書須由申請人及家長或監護人暨主婚人、介紹人署名蓋 章。 4•申請人對主辦機關之調查應忠實報告。 5•申請人接到認可通知後,須到會繳納參加費,領取登記證。 6•凡登記參加者,應於舉行婚禮之前一星期,由男女兩方主婚 人及 介紹人等在結婚證書上蓋章。 7•結婚時男女新人須用規定色樣之禮服及頭紗,該項禮服向主 辦機關接洽代辦。 8•結婚時新娘手捧之鮮花,由主辦機關代備,以昭一律,該價 由參加人照繳。 9•結婚人應於婚前一小時到達,如逾期不到,不得參加。 10•行禮時除結婚人及雙方主婚人共四人外,均須憑觀禮券入 禮堂。 11•婚禮完成後,通常由主辦機關舉行茶會招待新人及親友。12•新人是否另行在其他場所設席宴客,可視經濟情況而定。 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 |
|
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